5月18日上午9点半,浙江杭州2岁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坠亡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女童家属表示,将会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资料图)
杭州拱墅区法院(极目新闻记者摄)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6月14日晚8时05分许,保姆吴秀芳带着陈长江21个月大的女儿樱桃,一起乘电梯从3楼下到1楼。随后,吴秀芳拉着滑板车先行走出,当她回头时才发现樱桃没跟出来,电梯门已关闭。
此后,陈长江接到了吴秀芳的电话,知道樱桃不见了。他急忙出去寻找,其间保姆说法前后不一,陈长江不再信任对方,他开始在整栋楼一层一层地找。最终,他发现女儿倒在2楼窗户往外伸出的平台上,抱出来后没能救活。
陈长江获取了事发时的电梯监控录像,视频中,樱桃被保姆遗留在电梯里后哭喊不止。晚8时06分07秒,电梯在8楼打开,樱桃跑出电梯,在监控录像里消失。不久后,樱桃从8楼窗口坠至2楼平台,不幸身亡。当陈长江发现女儿时,离孩子坠楼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小时。
4月18日上午,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对保姆吴秀芳提起公诉,此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此前陈长江接受极目新闻采访时表示,不接受经济赔偿,希望法庭能够严惩保姆,让其承担因自身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陈长江还表示,律师当庭提出了要求,希望将吴某现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更改为间接故意杀人罪,法官将此要求转至合议庭。
吴秀芳则称,自己不是故意伤害孩子,已经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她会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
2023年5月18日上午9时40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秀芳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秀芳从事保姆工作多年,并于2022年6月8日经介绍受雇至陈某江、赵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专职照看陈家幼女即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1月龄)。
2022年6月14日20时许,吴秀芳带陈某某从杭州市某小区2幢3单元15楼乘坐电梯下至1楼,其间顾自浏览手机,临近1楼时吴秀芳不再浏览手机,转向并招呼陈某某“走了走了”,20时01分13秒电梯到1楼,见陈某某手摸电梯面板而上前制止并称“会有危险的”“跟着阿姨走”,01分17秒吴秀芳拉着滑板车自行出电梯,01分19秒电梯开始关门,01分20秒吴秀芳回头见陈某某未出电梯,试图用滑板车阻挡电梯门未果,01分21秒电梯门关闭。陈某某在电梯内哭喊,吴秀芳在电梯外以“阿姨来了”“不哭”等言语安抚陈某某,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电梯停留约30秒后自动上行。20时02分10秒电梯停至8楼,陈某某出电梯至8楼过道,后爬上8楼过道窗台,02分55秒坠楼后落至2楼平台。
而后,吴秀芳至楼上等处找寻陈某某,其间将陈某某走失情况电话告知陈某某之父陈某江。陈某江在小区内找寻,后在2楼平台找到陈某某并送医抢救。陈某某因颅脑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秀芳主动向至现场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说明其将陈某某遗留电梯内等情况,又赶至医院了解抢救情况,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于晚上8时许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顾自浏览手机,在电梯到达1楼后,未采用控制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离开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单独滞留在电梯内。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诉机关指控吴秀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吴秀芳因过失犯罪造成1名幼儿死亡,致当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给其家人造成心理创伤,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秀芳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吴秀芳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秀芳犯罪后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18日上午10时许,陈长江在法庭外对记者表示,他无法接受法庭的这一判决结果,将会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继续为女儿争取公道。陈长江的妻子在离开法院时痛哭不已,“那么小的女儿没了,她(保姆)却不用坐牢。”夫妻俩决定前往女儿樱桃下葬的墓园,将这一消息告诉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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