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者多为平级或下属,上级领导诬告下级的情况并不多见。
6月8日,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的一则案例称,玉溪市某市属国有公司总经理胡某某因对公司财务部员工魏某向组织反映其工作上存在问题怀恨在心,为打击报复魏某,便指使财务部经理刘某捏造魏某在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期间,仓库出现70余万元物资短缺,魏某涉嫌职务侵占等问题,并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意图使魏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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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了刘某等人对其进行诬告陷害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置。经公安机关侦查核实,胡某某和刘某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某、刘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因两人还有其他犯罪问题,最终被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云南省纪委监委表示,现实生活中,少数人想利用纪委监委的法定义务“为我所用”,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意图打击别人、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纪违法行为,既害人、又害己。
《廉政瞭望》早前报道梳理道,上级诬告下级,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既想整人,又要把责任撇清;另一种是下级的上升趋势令上级感受到威胁,便刻意打压。“用诬告来攻击上级或平级,手段已很卑劣。身为上级,对部下使出这些招术,足见其人品太差劲。”有人这样评价。
一名熟悉内情的人士介绍,十八大后落马的一名正部级高官,在其从政经历中便有过诬告下级的举动。当时他正担任副省级职务,尽管手握大权,却又不想得罪人。他授意人向上级写信,诬告一名比自己级别低的官员。上级批转这些信件后,他立刻启动调查程序。对外,他仍旧“装好人”,说自己并不想整谁,实在是上面压力大,自己不得不有所动作。
如今,诬告受到关注的程度越来越高。
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以来,云南省纪委监委已连续发布了三期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开展澄清正名,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工作案例。
例如,楚雄州禄丰市某镇干部刘某某(中共党员)和社会人员沙某某因自己承包的养殖场、农家乐以及温泉项目经营状况不好,将其归咎为是该镇党委政府没有将通往其经营场所的一路段进行硬化所致,并认为是该镇党委书记张某故意刁难,便共同谋划收集对张某不利的材料适时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后刘某某听说张某被作为处级干部推荐人选,正在接受组织考察时,便让沙某某将提前制作好的300余份反映张某贪污受贿等问题的不实举报材料,先后两次抛撒至某市公务中心篮球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通报称,刘某某和沙某某因通过捏造事实、抛洒举报材料的方式,故意诬告陷害和侮辱诽谤他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市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刘某某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普洱市市管干部张某某(中共党员)得知周某拟提拔到其主管的部门任职,因认为周某能力强,到该部门任职可能会抢了自己的风头,难以驾驭、不好管理,便将道听途说的一些传言和议论收集整理后,撰写成4份匿名举报信寄送给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周某存在4个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意图使其不被提拔任用。经普洱市纪委监委认真核实,反映问题均不属实,认定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
通报称,张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张某某还被取消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市人大代表职务。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干部刘某某(中共党员)在与干警张某同时被上级机关借调工作期间,认为自己被张某打击排挤,为达泄私愤的目的,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先后通过邮局2次投递6封匿名不实举报信,通过网络举报受理平台2次进行不实举报,冒用刑满释放人员名义举报张某存在索贿行为,以张某妻子口吻举报张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经济关系及性关系等虚构事实,意图使张某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经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并将调查核实中发现刘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移交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办理。经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调查核实,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
通报称,刘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被调离原单位。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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